学生学籍

文章来源: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全日制自考本科助学班时间:2017-05-23阅读:

学生学籍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信函形式写清原由并附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经过注册后,方能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

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注册手续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开学报到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报到。

(二)按学校教务处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办理注册手续。

(三)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学生,教务处不予注册。

(四)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及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两周者,教务处不予注册。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处理方式,按《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读课程等相关问题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学校本科专业按四学年,专科专业按三学年制订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含公共必修和专业必修)、选修(含公共选修和专业选修)两大类。

必修课是保证实现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基本课程,学生一般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序列修读;专业选修课是为深化学生的专业知识和增强专业科研能力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在修读全部必修课的同时,还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部分专业选修课程。通识选修课是为拓宽学生知识面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可按教学计划的要求,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学科发展需要,选修部分课程。

(二)各类课程和其他有关教学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课程考核合格方能获得相应学分。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三)学生一般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可以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两年,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参军入伍者除外。

(四)学生依据本专业教学计划,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修读选修课程。学生每学期选课的数量一般应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数,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毕业课程者,在未达到退学规定情况下,允许延长修业期一至两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延长期的有关费用。

第九条 学生修读课程期间,免修、重修、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学生通过各种途径提前掌握的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具体办法如下:

1. 免修课程一般应是高年级的同大纲、同类型的课程。

2. 学生拟申请免修下学期的某门课程,应在期末考试前两周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并提供学习笔记、作业等有关资料,经开课教研室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可参加高年级该课程的结业考试。考试成绩在70分及以上者可获准免修,并记入相应学分。

3. 有实验环节的免修课程,其实验部分不能免修,应随班做实验并取得实验课成绩,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以实验课成绩与上述考试成绩综合计算,总评成绩合格者方才取得学分。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训练、劳动课、通选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三)学生考试不及格将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不合格或其他原因未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在未达到退学规定学分前,均应重修;选修课不及格并经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可重修也可另选。学生对自己的学习成绩不满意者,可以选择重修,并可按最好学习成绩记载。重修不及格,允许再次申请重修。学生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

(四)重修方式一般是随下年级听课并参加考试。当重修课程与本年级其他课程时间相冲突时,也可自学。以自学方式重修的学生须凭重修听课证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接受教师的指导,按时交作业(有实践环节的还必须完成实践环节),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的,不计学分。办了重修手续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重修或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重修成绩以零分登记。

(五)如果学生在主修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同时还具有潜力,可跨系辅修学校内开设的其他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凡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标准者可获得辅修专业课程的学分,并在其毕业证书上注明辅修专业。辅修第二专业须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只能转专业一次;转出转入专业实行双向选择,转入院系择优录取。

(二)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一年级。

(三)凡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专业基础课的考核。各专业转出学生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录取人数的15%以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

1. 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2.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 在校期间违纪受处分的;

3. 艺术类专业转入非艺术类专业或非艺术类专业转入艺术类专业的;

4. 体育类专业转入非体育类专业或非体育类专业转入体育类专业的;

5. 本科三年级及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的;

6. 要求不同培养层次专业互转的;

7. 要求转出专业的整个编制不足一个标准班的;

8. 无正当理由者;

9. 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六)学校对学生转专业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在规定时间之外,不再办理转专业手续。

(七)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均在新学期开学后到转入院系报到上课。接受院系到教务处统一办理新转入学生的学籍、学生证、注册等手续。

(八)学生到转入院系或新专业班报到前的所有考试及成绩按原专业要求进行;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毕业。如果原专业已修必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则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凡不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申请调整专业的学生在专业异动当年的学费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不论学生是由学费高的专业转向学费低的专业,还是由学费低的专业转向学费高的专业,其当年的学费均按学费高的专业的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转学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 应予退学的;

5.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本省高校的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必须经转出学校推荐,我校严格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四)本校学生要求转到其他学校学习,由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送教务处审核并呈分管院长审批,再报省教育厅审批。在接到省教育厅同意转学的通知后,学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五)外省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须经转出、入学校,转出、入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办理相应转学手续后,方可进入我校学习。

(六)办理校际间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因病转学要有医生证明),省一级新生录取审批表,入学以来的学习成绩单,近期的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学校一级的审批意见,省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七)本省跨校和跨省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年的五月份办理完毕。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经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教务处通知有关系转告本人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后,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复学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应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审查(包括健康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审查时,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及保留学籍者,亦照此办理。

(二)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院系审查提出书面报告,分别经教务处、学生处核实后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患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对退学学生,按学校要求办理完有关手续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将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在按规定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适合于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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